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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31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对创业组织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补贴对象

  由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含B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创业者,在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

  (二)补贴项目

  1.房租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租赁合规的经营场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并吸纳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的人员、持有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贴。补贴金额(含市级补贴)累计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网络创业开办费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新区户籍创业者,在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创业组织,并以其为实名认证于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在该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3000元的开办费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新区户籍意向创业者参加纳入区补贴目录的创业辅导课程,可按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再按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经培训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实际成功创业组织数,给予培训机构每家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在新区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者参加纳入区补贴目录的创业提升课程培训,可按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二、促进创业成果转化

  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平台和成长通道,鼓励引导创新创业,促进优秀创业项目落地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一)补贴对象

  在新区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的创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项目

  对在新区各类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且未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在浦东新区注册落地的,给予开办费补贴:注册落地时给予1万元补贴,正常经营12个月后,再给予3万元的补贴。

  对经认定的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自认定之日起18个月之内在浦东注册落地,给予开办费补贴:注册落地时给予5万元补贴,正常经营12个月后,再给予5万元补贴。

  以上补贴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三、优化创业服务资源

  进一步集聚创业服务平台资源,优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创业孵化基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等组织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优惠的创业服务,形成促进创业工作合力。

  (一)补贴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社区创业服务平台等。

  (二)补贴项目

  1.创业孵化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创业孵化实验基地),每服务孵化1个新注册的实体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新注册1个组织给予6000元补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新注册1个组织给予5000元补贴,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新注册1个组织给予4000元补贴,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新注册1个组织给予3000元补贴。

  2.社区创业服务平台补贴

  为加强“家门口”创业服务,促进社区居民“家门口”就业,对经认定为“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的社区类创业服务平台给予补贴,每服务孵化1个新注册的实体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运营方6000元补贴。

  四、其他

  (一)本办法中“初创期”是指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内的时间。

  (二)对市政策有同类补贴并规定可同时享受的,按“先市后区”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补贴资金的核查工作。补贴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四)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新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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