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7日
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深入推进新区“四高”发展战略,聚焦中国芯、蓝天梦、创新药、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和人工智能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集聚优质产业创新资源。定期发布战略招商、精准招商目录,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重点产业配套等优质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鼓励研发中心做大做强,对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企业新增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开展一类新药临床Ⅱ期、Ⅲ期研究,或实现一类新药、二类新药获批上市,或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三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对通过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产业链协同联动。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硅知识产权(IP)开发企业、制造企业加强合作,对购买IP、开展首次流片、多项目晶圆(MPW)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提供相应流片服务的制造企业,根据项目合同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企业、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对开展临床样品委托生产的研发企业,开展创新产品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企业,以及提供相应生产服务的受托企业,根据项目合同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航空配套产业发展,对进入航空配套产业体系的生产和研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首次示范推广应用。鼓励高端集成电路产品、5G核心设备和配套产品、基于5G网络的创新产品应用销售,根据产品销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或根据产品保费给予一定奖励。对重点优势产业领域的应用场景示范、功能平台等项目,及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工业生产、交通出行、金融贸易等领域应用区块链、边缘计算、异构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产品,对创新应用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保障产业用地供给。优化产业用地储备机制。优化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在工业用地复合使用上,探索工业、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
第九条 提升存量空间绩效。鼓励腾挪产业空间,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利用调整空间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镇、园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产业区块内优质项目实施改扩建,根据企业绩效评价实施增容土地价款差别化政策。允许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实施“零增地”改扩建。允许产业区块外存量企业开展设备技术改造,按规定办理项目环评手续。
第十条 支持盘活存量空间。鼓励优质项目充分利用存量产业空间,提高产能、扩大规模。鼓励园区平台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和物业空间,盘活的存量工业用地应用于提升产业能级。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市级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奖励。对明确配套要求的,按市级部门立项时明确的区级配套资金足额给予配套支持。对未明确配套要求的,可在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企业获得的上海市级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对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同一项目各级政府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入的50%。
第十二条 附则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本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由区科经委统一发布。
本政策自2020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