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稳定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对在职从业人员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高师带徒、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比武竞赛、区级自主开发课程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二)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在职从业人员培训,对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可申请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按本市和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高师带徒。鼓励单位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并给予带教及管理费补贴,每对标准为:初级升中级的2000元,中级升高级的2500元;高级升技师的3000元;技师升高级技师的4000元。
3.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单位聘用“首席技师”,经认定符合新区首席技师资助条件的,给予每名首席技师一次性3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首席技师获得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符合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条件的,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6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4.技能比武竞赛。鼓励单位广泛组织、参与技能比武竞赛和展示体验活动,对获奖团体和个人,以及承办(协办)单位、选手选送和培养单位等给予表彰奖励和运作费补贴,标准依据当年度新区技能比武竞赛文件规定执行;通过技能比武竞赛被评定为“浦东新区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5.区级自主开发课程。鼓励单位自主开发培训课程,经立项认定和课程评审通过后,按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开发费补贴,并将培训课程纳入区培训补贴目录;签订共享课程协议的,再给予开发费补贴的50%;对培训课程实施绩效明显的,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设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的,补贴6万元;升为B级的,补贴3万元。开展区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机构能力建设一次性补贴,标准为:上岗100元(限养老护理类培训)、初级400元、中级600元、高级800元、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500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纳入新区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以浦东新区职业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区补贴目录”)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在新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区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含补考合格),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1.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经认定的本区外地配偶、残疾人、服刑、戒毒康复等特殊人员,新区户籍和新区范围内高等院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驻区部队现役官兵及随军家属参加培训,以及经认定的养老护理类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类专项培训的,按培训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2.新区户籍和注册在新区的用人单位的在职从业人员参加区自主开发课程培训,按培训费标准给予90%补贴;参加其他项目培训,按培训费标准给予70%补贴。
3.补贴对象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项目培训,鉴定不合格的,按鉴定合格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参加培训,鉴定不合格的,按鉴定合格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对象参加培训,还可享受个人一次性补贴,标准为:初级400元、中级600元、高级800元、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500元。
5.鼓励开展订单培训,具体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区人社局核定后执行。
三、其他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为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
(二)区补贴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由区人社局参照市有关标准核定后执行;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项目培训;同一项目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个人单次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参加区自主开发课程项目,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创业类培训按照新区扶持创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按规定标准和比例直接补贴给个人,订单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培训鉴定不合格的,补贴申请时限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教育附加培训补贴经费办法按有关规定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根据和补贴对象和补贴项目按有关规定从新区就业补助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五)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教育局
浦东新区总工会
2019年1月31日